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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时间:21-12-14 15:58:15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教职工在2022年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于2021年12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并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专项附加扣除有需要修改的或2022年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都可在本月进行修改或填写。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说明

南京农业大学计财与国有资产处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