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为推进教育部对我校巡视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防止学校资金被长期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农业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校财发〔2021﹞311号,以下简称“暂付款管理规定”),决定从即日起,重点对3年以上(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清的暂付款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重点是3年以上未清的暂付款,3年以下的未清的暂付款也应按《暂付款管理规定》要求及时清理。
二、清理原则
1.业务发生部门负责制原则。学校《暂付款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实行“借款人和经费审批人双层经济责任制度”,清理的责任人是在学校财务部门已借款但至今未报销或还款的借款单位和借款人,原则上以部门为主。各学院、单位须通知和协助本单位(项目)的借款人,催促当事人及时冲账或还款;
2.借款人已退离休的由现管理部门负责原则。对于退离休人员还未清理的暂付款,原则上清理责任由现管理部门负责。
3.按原借款事由分类处理的原则。此次清理将按原借款事由分类处理,凡借款事由是“差旅费”、“会务费”、“会议费”、“版面费”、“专利费”、“备用金”等事项的,必须在2024年4月15日之前,无条件办理暂付款报销或冲账手续;其他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提交详细原因和还款期限(或处理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送财务部门备案,如无合理理由(根据业务发生请示、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来研判)的也需无条件及时还款。
三、时间安排
1.梳理统计阶段(3月20日前)。财务部门根据账务明细账梳理出3年以上未清的暂付款明细记录(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按责任部门分项统计,尽可能提供详细信息。
2.下达清理阶段(4月20日前)。责任部门根据财务的通知,及时将催还通知精神转达到借款当事人,并协助借款人核实、报销和冲销借款。无正当事由的,借款人必须在2024年4月15日之前办理暂付款报销或还款手续。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汇总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证明材料和建议结果报送财务部门。
3.总结汇报阶段(5月20日前)。财务部门根据清理情况和部门报送材料撰写汇报总结或申请报告,申请经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清理要求
1.要高度重视。本次暂付款清理是落实教育部对我校巡视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一部分,请各单位(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做到“新官要理旧账”,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工作要细致。要及时通知借款人认真核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可登录财务平台查询暂付款情况),个别业务跨期时间较长,要细致查对,分析成因,合理地处理。
3.按期处理和报送。各单位(学院)应督促和协助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暂付款冲账或还款手续,及时清理暂付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汇总材料,提出合理处理建议,按期报送财务部门。
五、管理措施
1.通报清理结果。财务部门向学校通报暂付款清理结果。对长期挂账且清理不力的借款单位(项目)、经费审批人、借款人在校内进行通报。
2.暂停报销和冻结项目经费。对本次暂付款清理催报工作不及时、工作效果不好的单位(学院),将依据《暂付款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停借、对项目经费采取暂停报销和冻结等措施。
3.进行专项约谈。对执行暂付款管理规定不严、清理工作不力、存在逾期未清理暂付款较多的单位、学院,财务将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约谈。
4.作为审计抽查重点。为落实财经法规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对不配合或清理不到位的,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根据审计结果和建议作相应处理。
利用暂付款套取、挪用、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借款单位负责人、借款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本次暂付款清理工作如有疑问的,请及时与计财与国有资产处联系。
校内其他财务核算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电话:84396412、84395715、84396637。
计财与国有资产处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