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为了确保教职工在2024年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于2023年12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同时有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2024年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都可在本月填写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说明
计财与国有资产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