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为了确保教职工在2023年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于2022年12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并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同时有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及2023年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都可在本月填写。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说明
计财与国有资产处
2022年12月21日
编辑:韦宝英 校对:柳柳 审核:顾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