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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生酬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的通知

时间:26-03-17 11:53:34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法规要求,为规范学生酬金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避免因申报类型不符引发不必要的税务异议及对个人的潜在影响,现对学生取得的酬金(如科研劳务、教学、勤工助学金等,不含按相关规定发放的奖助学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背景

此前,学生酬金按“校内人员”发放计税,须按“任职受雇”类型报送税务系统,虽然学生单月累计发放收入未超过5,000元起征额,未进行实际纳税,但导致有发放记录的学生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看到存在南京农业大学的已任职受雇记录,由此已产生了较多的身份类型质疑与个税申诉。此类受雇记录可能对部分学生毕业后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时的政审产生影响,或政府部门在审核申请落户北京、上海等城市时,对应届毕业生身份产生不必要的质疑。本次调整旨在使税务申报信息与学生的实际身份相符,从源头上避免上述问题。

二、调整内容

自2026年4月1日起,支付给在校学生的酬金,将不再按照“工资薪金”(即“任职受雇”类型)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统一调整为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代扣代缴。相关申报信息将更准确地反映在校学生身份。

三、计税标准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当月累计发放数进行预扣预缴,具体预扣税率如下:

(一)劳务报酬收入当月累计不超过800元(含),不预扣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收入当月累计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减除费用800元后,按20%税率计算预扣税额。

(三)劳务报酬收入当月累计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用后,其余额按以下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预扣税额: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四、汇算清缴

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组成部分,学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然年度)从学校及其他来源取得的劳务报酬总收入计入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未超过60,000元免征个税,超过60,000元按全年总额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3%-45%)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并与已预缴的税款进行比对,实行“多退少补”,可申请退税具体事例详见附件。

学生次年可参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多预扣预缴的税费可通过汇算清缴方式申请退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的 3月1日至6月30日。例如,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需在202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相关渠道办理。

五、学生酬金发放操作

自2026年4月1日起,学生相关费用发放通过“财务信息平台”——“收入申报”——“学生劳务发放”填单。计财与国资处在制单发放学生相关劳务时按上述“劳务报酬”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如有疑问,请咨询计财与国资处预算科韦老师,联系方式:84395855。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例(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