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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通知

时间:16-10-10 16:28:10

关于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南京市将于201610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租赁人员、临工、外教、退休人员等短期提供的劳务,应按劳务标准扣税(即每月免税额为800元)。

2016101日起,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系统中,各类人员统一按劳务标准扣税(每月免税额为800元)。与学校签有长期合同的临工、外教、退休人员,需提供与人事部门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扣税标准扣税(每月免税额3500元或4800元)。签有长期合同的外教,可先将工资款项转入学校,然后由人事处统一发放工资;长期临工则由人事处审批后,将临工发放表交由计财处发放工资的会计统一发放,退休人员返聘劳务等费用,可与人事处协商当作返聘费处理。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