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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计财处发布了“关于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及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接税务局通知,现将上述通知中附件2 界面做如下补充说明:请见附件。
计财处
2016年3月8日
附件
12万申报的补充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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