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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及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时间:16-03-01 14:12:03

关于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及两处或两处以上

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以及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申报

个人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带个人身份证至玄武区地方税务局(珠江路306号,卫岗乘5路、9路或34路到军区总院站下转65路至浮桥西下,至马路对面即到。)补交个人所得税,也可代办(带涉税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前往即可)。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2015年度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申报、掌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其中,对邮寄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身份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具体申报方式详见附件)

学校联系人:刘艳春  联系电话:84396449

                                 曾   谦    联系电话:84395855

 

附件:

关于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及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doc

 

                                        计财处

                                    2016年3月1日